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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分级限制日本漫画


2001年04月29日23:23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讯:不久前,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发布了全台湾第一份“漫画出版品租售管理条例”,将漫画内容、营业场所和读者进行了分级,以控制青少年对有暴力色情内容的漫画的接触,也给教师、家长一个参考依据。

  该“条例”规定,漫画出版品分为普通级和限制级两级。所谓限制级是指以图画、文字或对白描绘自杀、吸毒、暴行、血腥、变态及其他不良行为者,或以图画、文字或对白描绘性行为或裸露人体性器官者。但属艺术性的文学作品和性知识教育的,不在此限。

  “条例”规定,漫画出版品无论是普遍级还是限制级,封面都不得为限制级,而列为限制级漫画出版品的,在租售、陈列时,应在封面明显处标识级别及“未满十八岁不得购买、阅读”,须密封包装;列为普遍级的漫画出版品,陈列时也要标识级别,标识文字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封面的五十分之一。

  “条例”还规定,漫画经营单位须遵守:一、对限制级漫画出版品,应区隔陈列并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标识;二、不得出售限制级漫画予儿童、少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禁止儿童、少年出入限制级漫画陈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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