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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青少年犯罪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在美国此争论理所当然地涉及了更多利益冲突(娱乐业所产生的巨大产值由电影业号称美国第五工业可窥一斑,连地球另一端的我们也无不眼观好莱坞,耳听Rock’n’Roll;但美国娱乐文化界从来不是自由之地,其中毫不例外的,漫画工业同审查体制的冲突历经200多年依然存在并且不断升级)。因此文化审查体制每采取严厉措施就会激起娱乐界涛声一片。在舆论造势上双方都会抬出大批社会学家撰写汗牛充栋的调查报告,如支持审查严厉化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学校暴力与流行文化暴力的长期调查统计报告,与反对方马乔里·黑恩斯的《性、罪恶与亵渎:美国审查制之战导读》等等(Marjorie Heins: Sex, Sin & Blasphemy: A Guide to America’s Censorship Wars)。其中的观点反响如何就见仁见智了,需要声明的是在此编译的内容并非代表个人立场,仅为陈述客观事实及一部分美国人的观点,如有冒犯,文章本身便可视为反面教材。
自1754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报纸上发表第一幅“参与,或死去”的漫画以来,200多年间美国的漫画与审核体制间的冲突从未停止;1791年保护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在国会通过,这也是至今漫画出版界反对审核限定的最大依据;第一修正案在其后年月里得到不断补充,如1868年的锡克林实验确定了美国第一条对“淫秽作品”的定义:“如作品任何部分内容具有此种倾向:腐蚀识别能力上还未能接受此种影响的人(——即,儿童),即为淫秽作品”;1897年R·F·奥特考茨的《黄孩子》(R.F. Outcault: The Yellow Kid)被公认为第一部漫画卷册,同年纽约州通过反卡通令;到1913年加里福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印第安那州相继通过反卡通令(主要针对政治漫画);自70年代末起,漫画审查重心转移到对淫秽暴力内容的抵制上。
时值今日,在美国本土销售的漫画75%为成人购买和阅读,将漫画作为“儿童读物”的定义使出版界陷入与审查体制的一再冲突中:过去的二十年间此领域达到了空前的多元化,漫画中的成人主题和情景已与电影、小说或其他传媒中的一样普遍;同时,网络的出现,对于漫画的促销、制作和展示也起了极大促进作用。(25%的儿童消费者则因此会误入或购买成人漫画——这是加强审查体制的正方观点。)1999年12月弗吉尼亚州针对网络色情漫画通过了新条例,受到业界相关人士的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近来颁布的弗吉尼亚条例将把漫画内容的时钟拨回二十年前或更长,因为只有大部分儿童题材不会“危害少数人”(指25%的儿童消费者);网络公司PSINet也站到了反对方。
反对方的主要观点是:“早晨六点的闹钟可以关联到日出但并非使每天太阳东升”。流行文化中的暴力并非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只承担社会实际暴力中的一小部分责任——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专业调查,正如国会所知——10%的责任,又如何解释其为罪魁祸首呢?。
暴力题材是个宽广的范畴,围绕着以历史、文学、艺术、新闻价值观,以及体育、战争传记、西部片的娱乐价值观;唯一清晰的论断是艺术与人类行为间的关系异常复杂,暴力与性展示型的艺术与娱乐自人类产生起已成主题,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许多人类行为学家相信此主题能作为个人攻击性的替代品和发泄渠道有其建设性(有点软弱无力,毕竟只能作为次要的疏导渠道,呵呵~);如果有“坏”的暴力之说,则“好”的暴力——新闻与体育比赛中作为弘扬性质的暴力是否就不在抵制范围之内?而且它们的滚动播出时间大大长于其他娱乐媒介。
律师马汶·琼森认为,“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复杂社会因素被忽视,而竞选年度的到来使政客们致力于发掘大众意见与投票箱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他们还引用了1972年美国护理总部建议委员会对于电视暴力与社会行为的200页报告《电视与成长:电视暴力之冲击》,“甚至低幼儿童都懂得杜撰与现实之分,而他们的态度与行为更多由生活环境塑造而非书本或电视所得”。(现实中美国有大量社会机构及个人进行这种年度跨度大采样标本大的跟踪调查,如美国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类服务/精神健康研究学院[大卫·皮尔等]的《电视与行为:八十年代成长者科学进步与内涵的十年》,大卫·菲力浦与路迪·喀斯特森的1973-1979及1981年以后《自杀的电视报道对现实中青少年自杀的诱引作用》等等)漫画中自杀行为对于从无此意的读者毫无作用,只会对早有此想法的人起诱因效果,这同样可以解释《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大量的性含义与自杀举止为何向来被看作正常不过。
有趣的是,日本影视也被举例:“日本影视以其极端的暴力渲染而闻名,但日本的犯罪率却相当低——远远低于其他几乎没有电视的国家。”
其中的过激派还引用了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的名言:“君之下里巴人,我之阳春白雪”(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s lyrics),并对“色情、下流、淫秽”(pornographic, indecent, obscene)的定义直接提出质疑,认为它们并非法律定义,并坚持根据第一修正案,个人拥有发表的自由,无论是揭示社会黑暗面的暴力情色描写还是纯粹的恶意渲染!
反对者们据理力争,但可以看出他们之中也是泥沙俱下:其中有致力于揭示社会阴暗面而去描写暴力和情色,以正面价值观为方向的作者;也有纯粹追求感官刺激,本身动机就不堪的人。漫画作者与零售商被告以淫媒传播者而上法庭的不在少数,如1994-1997年的麦克·迪安那·撒卡的《蒸烤天使》案例,历经三年的抗诉无效,他被处以3000美圆罚款和1248小时义务社区服务(结果他1248小时的义工是参加了反“反淫秽漫画法案”联合会!嘿嘿~有趣的家伙)。而对零售商的处置则更为严厉,如1997年的“肯尼迪和亨特”书店案例,因售书(新版BATMAN)给一个9岁男孩,被其母亲上诉,处以3000美圆罚款和三年监禁的处罚(后上诉成功,因为这本书是这个母亲自己带着孩子去买的,回到家后她翻阅发现有大量暴露镜头便向警察检举,但诉讼花费了书店老板8000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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